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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712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洪婕桐即洪婉婷



一、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貳佰柒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    十四年七月六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逾期一期時收取新台    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台幣柒佰元,連續逾    期三期時收取新台幣壹仟貳佰元,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    三期。
    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五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逾期一期時收取新台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台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台幣壹仟貳佰元,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