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8780號
債 權 人 陳禎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盛銓精密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附表所示6紙支票利息起算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
㈢確認陳韋利為債務人或僅為債務人盛銓精密工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㈣確認原因事實記載債務人為陳韋利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