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8853號
債 權 人 李仁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達巨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林宗慶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聲請狀之請求標的所載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000,000元」是否有誤?(因票載金額為新臺幣200萬元)
㈡請確認請求原因事實第一項之如附表所載之支票「2紙」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因附表僅列一紙本票)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