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8855號
債 權 人 德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雪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財神市集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為何?
㈡陳報債務人財神市集企業社之負責人姓名為何?並提出財神市集企業社(統一編號:00000000)之商業登記資料。
㈢確認聲請狀尾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
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