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8855號
債 權 人 德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雪嬌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財神市集企業社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陳報債權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為何?㈡陳報債務人財神市集企業社之負責人姓名為何?並提出財神市集企業社(統一編號:00000000)之商業登記資料。㈢確認聲請狀尾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此項裁定已於114年10月3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