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8862號
債 權 人 關麗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達信工程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吳曉玲究為「債務人」抑或僅為達信工程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代達信工程實業有限公司為發票行為?
㈢承上,如吳曉玲為債務人,並請釋明請求原因及法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文件。
㈣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利息起迄日及利率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