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8863號
債 權 人 關麗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慶恩建材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壹扒拾萬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
㈢確認「林宗慶」是否為債務人慶恩建材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如是,請具狀陳報。
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