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8878號
債 權 人 謝銘座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原阜揚人本綠建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原阜揚人本綠建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原阜揚人本綠建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張峯明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並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㈢提出4張支票背面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