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950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顏國政  
債  務  人  張惠雯  



一、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柒仟零壹元,及    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陸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