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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9101號
債 權 人 李仁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太展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與聲請狀所示民國114年10月15日不符,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