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9158號
債 權 人 陳明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沅淼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債務人賴沅淼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請提出債務人借款163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匯款或轉帳收據影本)。
㈢請陳報債務約定清償期為114年10月15日之釋明資料。
㈣請確定利息起算日自「114年10月15日」起算是否有誤 ?(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之翌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