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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9158號
債  權  人  陳明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賴沅淼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請提出債務人賴沅淼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請提出債務人借款163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
  票、本票、匯款或轉帳收據影本)。㈢請陳報債務約定清償期為114年10月15日之釋明資料。㈣請確定利息起算日自「114年10月15日」起算是否有誤 ?(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之翌日起算)」,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1月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