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9337號
債 權 人 正豐聖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炳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旭政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陳報「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㈡請確認曾奕霖是否為本件代理人?如是,請陳報曾奕霖之住所地及委任狀。
㈢請確認債務人為「張旭政」是否有誤?(因與狀附應收帳款明細表所載「濬慈生命禮儀」不符)
㈣承上,若債務人為張旭政,請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㈤若債務人為「濬慈生命禮儀」,請陳報其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