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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9465號
債 權 人 葉偉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寶輝金瓚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債權人為「葉偉達」是否有誤?(因與狀附估價單統一發票專用章「亞金水電工程行」不符)
㈡請提出三件承攬水電工程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