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9478號
債 權 人 陳建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鼎祥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於111年3月3日簽立借款15萬元之清晰或彩色影印之借據影本(因姓名遭指印覆蓋不清)。
㈡確認多筆借款均自「111年3月3日」起算利息,並按年息百分「六」計算利息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各筆借款分開記明:
⑴借款本金、現欠本金、欲請求之利息之起算日、利率。
⑵各筆借款如有請求利息者,請提出利息起算日、利率約定之釋明文件,並確認台端就各筆利息請求起算日符合約定或法律規定,且均應晚於借款之日。(若依狀附借據所載,4筆借款均未約定利息,僅得分別請求自約定之分期付款到期日後起按法定利率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