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478號
債  權  人  陳建霖  


債  務  人  陳鼎祥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為借貸關係,債權人未釋明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自應依法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逾年息百分之五之利息部分,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