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9480號
債 權 人 陳明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沅淼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如借據、票據、匯款收據影本或附有債務人姓名存摺之封面影本)。
㈡提出債務約定清償期日為民國114年10月15日之釋明文件資料。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4年10月15日起算是否有誤?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日翌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