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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53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蔡昌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伍仟玖佰玖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前於民國112年01月13日、113年07月05日、112年10月05日、111年04月28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共計新臺幣(以下同)1,46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四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債權(一)476,095元,及自民國114年06月0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07月03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收取違約金新臺幣600元,每次違約狀態以三期為限;債權(二)365,739元,及自民國114年06月0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07月05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收取違約金新臺幣600元,每次違約狀態以三期為限;債權(三)253,809元,及自民國114年06月0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6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07月05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收取違約金新臺幣600元,每次違約狀態以三期為限;債權(四)30,350元,及自民國114年0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0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收取違約金新臺幣600元,每次違約狀態以三期為限。
  ㈡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影本四份、帳卡資料四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953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76095元
蔡昌宏
自民國114年06月0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36%
002
新臺幣365739元
蔡昌宏
自民國114年06月0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88%
003
新臺幣253809元
蔡昌宏
自民國114年06月0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62%
004
新臺幣30350元
蔡昌宏
自民國114年05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8%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76095元
蔡昌宏
自民國114年07月0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無
002
新臺幣365739元
蔡昌宏
自民國114年07月0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無
003
新臺幣253809元
蔡昌宏
自民國114年07月0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無
004
新臺幣30350元
蔡昌宏
自民國114年06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