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53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蔡昌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伍仟玖佰玖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前於民國112年01月13日、113年07月05日、112年10月05日、111年04月28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共計新臺幣(以下同)1,46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四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債權(一)476,095元,及自民國114年06月0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07月03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收取違約金新臺幣600元,每次違約狀態以三期為限;債權(二)365,739元,及自民國114年06月0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07月05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收取違約金新臺幣600元,每次違約狀態以三期為限;債權(三)253,809元,及自民國114年06月0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6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07月05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收取違約金新臺幣600元,每次違約狀態以三期為限;債權(四)30,350元,及自民國114年0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0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收取違約金新臺幣600元,每次違約狀態以三期為限。
㈡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影本四份、帳卡資料四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9538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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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無 |
| | | | | 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無 |
| | | | | 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無 |
| | | | | 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