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961號
債 權 人 DUA逢甲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紀欣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鍾明潔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對債務人鍾明潔催繳管理費繳納之通知書影本(查狀附管理費繳納通知書3張之繳納人並非債務人鍾明潔)。
㈡提出債務人鍾明潔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正本(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號4樓之6)及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