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9646號
債 權 人 裕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宜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展英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陳報債務人購買保健食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 、送貨單、簽收單、發票等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