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9655號
債 權 人 國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芳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徐士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具有國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印文之員工保密合約影本。
㈢提出債務人於任職期間以聲請人公司名義向客戶收取額外費用之相關釋明文件(客戶申訴之相關文件)。
㈣提出債務人徐士凱(臺中市○○區○○巷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