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967號
債 權 人 羅俊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玉舫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洪玉舫之實際住居所地,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LINE截圖為債務人洪玉舫之釋明資料。
㈢陳報債務人購買手機遊戲之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