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97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故鄉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永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藍莞琪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權人最新公所備查函影本。
㈢提出彰化市○○路000巷00號之第1類建物謄本正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