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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975號
債 權 人 洪碧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士康廣告有限公司、日立光電有限公司、星合科技有限公司、李泰龍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提出債權人洪碧雲得對債務人日立光電有限公司請求之債權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