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9798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陳榮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沿佑即林瑞龍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利率「按年息17%計算之利息」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按民國110年1月20日公布並於同年7月20日施行之民法第205條及債編施行法第10之1條規定,債權人請求自民國110年7月20日以後之約定利息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部分,其約定無效。)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