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9810號
債 權 人 聯合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建銘
代 理 人 林純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藍靖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確認聲請狀所載債務人藍靖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