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9822號
債 權 人 杰斯汀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昇璟即饗夢居酒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供雙方訂立活動契約書清晰之影本。
㈡提出債務人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