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9822號
債 權 人 杰斯汀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丹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昇璟即饗夢居酒屋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供雙方訂立活動契約書清晰之影本。㈡提出債務人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