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9830號
債 權 人 黃聖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原阜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張峯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原因事實二張支票付款人為「原阜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是否有誤?(付款人應為銀行)
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
㈢本件僅票號AM0000000之支票有張峯明之背書,請具狀陳報是否僅請求債務人二人連帶就該筆票據債務連帶負擔。
㈣確認支票號碼AM0000000支票利息起算日自「114年10月1日」起算是否有誤?(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㈤提出債務人原阜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