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9843號
債 權 人 徐子雁
債 權 人 徐福寧
債 權 人 羅OO
上 一 人
監 護 人 徐子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陳建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二、確認本件聲請狀抬頭記載「民事起訴狀」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與事實理由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不符,應更正為支付命令聲請狀。)
三、提出債權人羅苡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監護宣告之釋明資料。
四、確認陳建安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並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五、確認債務人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CCE中華資金交易所)公司名稱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暨提出債務人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六、提出債務人陳建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七、確認訴之聲明一、二、三之內容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請求標的應分別記載債權人個別對債務人請求之金額、利息起迄日、利率)
八、特此裁定。
九、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