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843號
債 權 人 徐子雁
徐福寧
代 理 人 徐子雁
債 權 人 羅苡云
監 護 人 徐子雁
債 務 人 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兼法定代理
人 王之婷
債 務 人 陳建安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徐子雁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伍仟貳
佰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徐福寧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參萬肆仟零伍拾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羅苡云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伍仟零伍拾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