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9955號
債 權 人 旭台浪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甘秧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陳春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請求金額0000000元之計算方式(債權人提出二張發票金額567877+728746=0000000),並提出債務人積欠貨款0000000元之發票影本。
㈢提出債務人王陳春美(住○○市○○區○○路000號之5)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