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9956號
債 權 人 汶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翠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盛詠榮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影本)。
㈡提出債務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14年1月1日之釋明資料。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算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按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之翌日起算。)
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