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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99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陳孟鈴  
債  務  人  周珮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貳萬柒仟肆佰零柒元,及其中(1)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2)新臺幣貳拾伍萬參仟參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3)新臺幣參萬貳仟柒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4)新臺幣陸拾參萬參仟伍佰參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5)新臺幣柒拾玖萬伍仟零捌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以上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九五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