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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018號
債 權 人 江秋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哲宇、陳麗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陳麗華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並請提出對其請求部分之釋明文件資料。
㈡確認本件是否請連帶給付?若是,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