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019號
債 權 人 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雪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傅世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確認聲請狀末所載「此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正確是否應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