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0194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太展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黃宏圖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聲請狀末債權人及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並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7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㈡提出債務人太展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