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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021號
債 權 人 古秀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古湘舒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釋明本件請求利息6%之依據為何?(如依借款關係請求,未約定利率者,以年息5%計算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