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0218號
債 權 人 安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志強
代 理 人 謝岳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全勝建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公司名稱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全勝建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或全勝建構股份有限公司)
㈡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