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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0380號
債 權 人 天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立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杰森、寅琥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並請具狀更正。
㈡利息自2024年9月16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