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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398號
債  權  人  楊超霆  
債  務  人  鉅鑫國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民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民國110年1月20日公布並於同年7月20日施行之民法第205條及債編施行法第10之1條規定,債權人請求自民國110年7月20日以後之約定利息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部分,其約定無效)。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