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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702號
債  權  人  婕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楀媗  
債  務  人  吳曉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參萬肆仟玖佰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4年度司促字第30702號
編號
發票日
金額
提示日
支票號碼


(新臺幣)
即利息起算日

001
114年10月5日
200,000元
114年10月7日
UW0000000
002
114年10月25日
334,900元
114年11月3日
UW0000000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