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077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紘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姓名為何?(因電子遞狀致證物與聲請狀不符)。
㈡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