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77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李紘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參萬陸仟零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李紘前於民國113年3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5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李紘尚積欠聲請人436,088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契約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