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081號
債 權 人 安曜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顯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柔嘉即創健醫療器材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