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082號
債 權 人 陳思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TRINIDAD JESTER JAMES PIGTAIN 詹姆士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陳思婷(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身分證、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