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0857號
債 權 人 鐘士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弘倫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陳福明究為本件債務人或僅為弘倫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如為債務人,並請提出對陳福明請求之相關釋明文件。
㈢提出具有弘倫工程有限公司之印文之勞務(工程)承攬契約書影本。
㈣陳報請求10萬元之計算方式(台端聲請狀之原因事實欄記載訂金為98005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