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885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非訟代理人 江欣怡
債 務 人 陳宣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伍仟伍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
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證一),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
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聲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
(二)緣相對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證二),聲請人於110年12月29日撥付信用貸款20萬元整予相對人,貸款期間七年(84期),貸款利率係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6.7%機動計息按月計付【現為8.41%】,另於111年08月18日撥付信用貸款60萬元整予相對人(證三),貸款期間七年(84期) 貸款利率係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4.79%機動計息按
月計付【現為6.5%】。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5%計算(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十六條、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
(三)依借款之還款明細,相對人原確實依約繳付每月應還之月付
金(證四),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
(四)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惟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債務人確有向聲請人借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
(五)相對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分別僅繳納至114年08月29日及114年
08月18日,經聲請人屢次催索,相對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
非是,依信用貸款約定書之約定,聲請人行使加速條款,相
對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應一 次償還餘欠款485,58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
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謹 狀
釋明文件:線上成立契約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30885號
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