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1142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代 理 人 周繼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勝榮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本件債務人究為「劉勝榮」或「徐維鑫」?(因狀附釋明資料均為徐維鑫)。
㈢若為劉勝榮,提出得對其請求之相關釋明資料。
㈣若為徐維鑫,具狀更正當事人、請求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之相關記載。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