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1265號
債 權 人 吳永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勝錩研技有限公司、吳韋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具有勝錩研技有限公司印文之租賃契約書影本。
㈢提出債務人勝錩研技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提出債務人吳韋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